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定及流程
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定:
1、特殊疾病门诊处方必须是机打处方;
2、处方诊断必须与特殊疾病鉴定表的鉴定病种一致,如不一致不予报销;
3、处方姓名、性别、年龄与身份证必须一致,如有不符不予销;
4、处方不能发生与鉴定病种无关的治疗、检查及用药,如有发生不予报销;
5、特殊疾病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用药量不得超过3个月,超量用药不予报销,同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6、城镇职工特殊疾病门诊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及用药范围的门诊费用先在个人账户中支付,超出部分在统筹基金中按90%报销;城乡居民按统筹基金的70%报销。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资料:
1、特殊疾病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处方及检查报告单;
4、银行卡复印件;
5、若代办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间:
金川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永昌县(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即来即报;金昌市城镇职工自当年7月1日起开始报销当年费用。
四、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每年截止时间:
金川区: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
永昌县: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
金昌市:城镇职工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1日。
五、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政策咨询电话:
金昌市:0935-8327856
金川区:0935-8329508
永昌县:0935-7525231
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0935-823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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